疫情來勢洶洶,對于每個行業(yè)來說都是一種災難,公司不運行就沒有盈利,導致公司和公司,公司和個人都不可避免的發(fā)生一些經濟摩擦,那么因疫情導致合同無法正常履行該如何處理?
因新冠疫情導致合同無法正常履行,怎么處理?
由于受疫情影響,許多已簽訂的合同可能會無法正常履行,產生一系列的合同糾紛。如果當事人確因當前疫情原因,出現被隔離或無法復工等情況,導致已經簽訂的合同無法履行,可以依據“不可抗力”、“情勢變更”等法律規(guī)定,主張解除合同或等待疫情結束后繼續(xù)履行。因為當前疫情屬于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其傳播廣泛且控制較難,各地政府紛紛采取停工隔離等方式阻斷其傳播。對于因疫情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而言,疫情屬于其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屬于合同法所規(guī)定的“不可抗力”。當事人在主張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時,應及時告知對方合同履行的相關情況和解除原因,便于對方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當事人還應注意保存雙方溝通的證據。
不同類型合同如何適用不可抗力變更原則
(一)買賣合同。若因采取封城或出行管制等防控措施,賣方因政府征收征用(如醫(yī)用物資等)、因患新冠肺炎住院或因疫情防控需要隔離觀察等無法交付或無法按期交付貨物,通常構成不可抗力,應當免責。但如因疫情的持續(xù),導致原材料等持續(xù)上漲,產品成本增加,若繼續(xù)按原合同執(zhí)行,將會給另一方造成重大損失,有失公平,可適用情勢變更,請求對合同價格予以調整。
(二)金融借貸合同。疫情及相關管制措施一般不會直接導致債務人履行不能,與合同客觀無法履行沒有直接因果關系,無法成為債務人違約的免責事由。但嚴重受創(chuàng)企業(yè)或個人如因疫情導致財務狀況惡化無法如約償還金融債務而導致違約,完全由債務人承擔違約后果,則會顯失公平,雙方可協商推延履行期限或綜合考慮是否以情勢變更為由變更合同履行期限。
(三)使用權轉移合同。因政府出臺相關防控疫情措施導致租賃、承包店鋪、酒店、旅店、商場從事各種服務業(yè)的合同無法履行的,可依不可抗力請求免除相應責任。超市、農貿市場、藥店、酒店、飯店、辦公等承租合同,一般具有長期性,如疫情影響短暫,不完全影響合同目的實現,一般情況下不構成不可抗力。承租人可以和出租人協商減少租金,或以情勢變更為由請求變更合同、部分免除或者全部免除租金、或者解除合同。
(四)服務合同。旅游合同、運輸合同、保管合同、中介合同等的履行如因受制于交通管制、醫(yī)療隔離等防控措施,履約方因此無法履行合同,可依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或免除相應責任。
(五)勞務合同。演出合同、出版合同、雇傭合同等具有較強人身依附性和不可代替性,必須由債務人親自履行,如債務人患有新冠肺炎導致合同不能如期履行,可依情勢變更免除違約責任;如因政府采取防控措施導致合同不能如期履行,屬不可抗力。
(六)工程建設類合同。因交通運輸管制、人員流動被嚴格限制等導致遲延履行、部分或完全不能履行的,可根據不可抗力予以免責。因疫情造成的損失和費用增加,合同有約定的嚴格按照合同執(zhí)行,沒有約定的按有關規(guī)定由發(fā)承包雙方分別承擔。因應對疫情及防控措施直接導致施工企業(yè)停工停產引起工期延誤的,應順延工期,費用損失由雙方合理分擔,并免除工期延誤違約責任。
(七)國際經濟貿易合同。因部分國家停止同中國的航空貨運,部分外國進口商因擔憂病毒傳播而拒收某些貨物,甚至取消訂單,對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履行造成嚴重影響。如合同準據法是我國法律或《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在疫情影響下,可以適用不可抗力。如果準據法是英美法,且排除公約的適用,則只能適用英美法系的合同受阻條款。